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9月29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诉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人)和本公司(保证人)人民币7000万元银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见2004年8月4日和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和半年报,另3000万承兑及保证的一审判决事项公告见2004年9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一审判决如下:
1、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偿付借款本金7000万元和利息116.25万元(暂计至2004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36.58万元和财产保全费35.63万元,由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本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并准备上诉。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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