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西宁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2004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互保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宁特钢
股票代码:60011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300001200807
注册资本:伍亿捌仟贰佰贰拾贰万元
注册地点:西宁市柴达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林
经营范围:特殊钢冶炼及压延、机械设备制造、来料加工、副产品出售;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协作。
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8.43亿元,负债总额为20.41亿元、净资产为16.05亿元。
三、互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自愿为对方借款相互提供保证担保,相互保证担保的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协议双方为对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除非贷款银行不同意外,应当提供一般保证,且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证合同的效力随借款合同的效力变化而变化。
3、协议双方为对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壹年。
4、协议双方应严格依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保证人造成经济损失。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保证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方以货币资金全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5、为保证协议双方及时了解对方借款情况,保证方有了解、监督借款方所借款项的使用及偿还情况的权利,借款方应主动接受保证方对借款方资金及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借款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应于每笔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复印一份后送交保证方。借款偿还后,借款方应于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还款凭证复印一份后送交保证方。
四、董事会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担保方面建立互保关系,并签署贷款互保协议,可以促进双方更好地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为青海长青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担保417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对外提供任何其它担保,也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贷款互保协议》;
2、董事会决议;
3、被担保人2003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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