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二OO四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9.28 13:56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二OO四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 O O四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7日上午9:30在公司137#会议厅召开。本次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57,609,7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指派董事安彦雄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就董事会的提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将持有大连大显精密轴有限公司45%和15%股权分别转让予美国 M a n i f o l d P a c i f i c. I n v e s t m e n t I n c.和香港智伟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该项议案的共357,609,794股,占有权表决股份的100%;弃权或不同意的0股,占有权表决股份的0%。

  2、《关于将公司所持有的3亿元人民币国债以原购买价格等值转让给 M a n i鄄 f o l d P a c i f i c. I n v e s t m e n t I n c.的议案》

  同意该项议案的共357,609,794股,占有权表决股份的100%;弃权或不同意的0股,占有权表决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敬欣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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