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转让获得国资委

  作者:    日期:2004.09.21 14:0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股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36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1%,以下简称“甲方”)于2002年6月28日与将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关于转让本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详见2002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于2003年12月23日、2004年6月30日及2004年8月31日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详见2003年12月27日、2004年7月2日及2004年9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04年9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60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股份公司3627万股国家股中的3216.2245万股转让给将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10792.08万股。其中,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410.7755万股,占总股本的3.81%,股份性质为国家股;将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216.2245万股,占总股本的29.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此批复自发文起6个月内有效(既相关股权过户手续须在6个月内完成)。

    特此公告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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