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作者:    日期:2004.09.17 13:4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145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姚桐利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0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以公司2004年上半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以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1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

  以公司200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按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1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向全体股东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1459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执行收购长春天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出资权益的议案》

  同意终止执行公司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和长春生物高技术应用研究所分别签订的关于长春天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协议》

  同意19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关联股东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出席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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