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川:发生借款纠纷案

  作者:    日期:2004.09.14 08:5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ST中川(600852)公司控股的河南四通提起上诉的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诉河南葛天集团4000万元借款纠纷案,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河南四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变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葛天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227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4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59万元,由葛天集团和河南四通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万元,由河南四通承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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