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作者:    日期:2004.09.14 14:12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3日在北京友谊宾馆贵宾楼6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140,40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上半年度实现净利润(合并报表)53,549,422.5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0,507,257.38元,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34,056,679.90元。以公司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5,3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共计送红股5,076万股,派发现金3,045.60万元。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资产总额为1,469,064,773.70元,负债总额为636,986,526.12元,股东权益为699,850,932.25元,资本公积金金额为284,323,841.83元 。公司拟提取资本公积金20,304万元转增股本为20,304万股 。以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5,3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每股面值1元。

  同意股份140,401,50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第五条

  【原文】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号友谊宾馆迎宾楼D座

  邮政编码:100873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D座

  邮政编码:100873

  2、《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文】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380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60万元。

  3、《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原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380万股,其中发起人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持有7974.882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1.42%;发起人特瑞达斯国际公司持有1849.28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29%;发起人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705.752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6.72% ;发起人台全(美国)公司持有1426.059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62%;发起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3.438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1%;发起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持有90.585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36%;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1340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4.68%。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0760万股,其中发起人北京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持有15949.76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1.42%;发起人特瑞达斯国际公司持有3698.568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29%;发起人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411.50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6.72% ;发起人台全(美国)公司持有2852.118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62%;发起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986.876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91%;发起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81.17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36%;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2680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4.68%。

  同意股份140,401,500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吴雪律师为我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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