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国有股权
转让获得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4]44号《关于同意豁免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山川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同意豁免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因协议转让而持有5554.5万股山川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36.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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