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6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17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619,308,978股,占公司总股本1,026,240,113股的60.35%。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大会按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4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公司2004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止200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资本公积金1,202,602,440.71元,以200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026,240,113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股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792,106,395.51元。
上述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同意619,308,9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P E T瓶及瓶坯等容器包装、各种瓶盖、标签、涂装材料和其他新型包装材料;销售自产产品,从事实业投资等(具体项目另行报批)。”修改为“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P E T瓶及瓶坯等容器包装、各种瓶盖、标签、涂装材料和其他新型包装材料;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同意619,308,97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李辰律师现场见证,并由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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