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丰“封转开”遭重创

  作者:    日期:2004.09.06 09:1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基金银丰(500058.SH)“封转开”之路似乎像是看不到终点的马拉松,投资者与银河基金在这方面的分歧已经持续了10个月,而且分歧仍在继续。近日,基金银丰“封转开”遭受重创,投资者在法院又吃了“闭门羹”,法院拒不受理基金银丰纠纷案,投资者只能继续上诉维权。

    法院不受理

    基金银丰2002年8月发行,当时就提出“封转开”的卖点。基金银丰通过《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基金契约》明确表示在基金设立后封闭运行一年以上,可由基金管理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事宜。

    但是直到去年9月基金银丰设立满一年,基金银丰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没有主动提出过召集会议讨论“封转开”。之后基金银丰持有人王源新向银河基金提出银丰“封转开”被拒绝。

    王源新于是开始征集基金持有人,用时一个月征集了7.37亿基金单位,占银丰基金总份额的24.56%。去年11月,王源新带着这些征集的基金单位来到基金银丰,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事宜。但是由于双方在提交材料的程序等问题上有严重分歧,银河基金没有签收王源新的有关文件,基金银丰“封转开”陷入僵局。

    今年4月,欲打破僵局的基金持有人向法律求助,王源新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银河基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事宜。之后,王源新将有关材料寄往银河基金。

    等待了5个月,8月24日,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因起诉人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备条件的规定,对起诉人王源新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维权

    法院不受理无疑使银丰“封转开”的前景更加黯淡,这也让刚实施不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遭遇到尴尬。《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有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责,并且“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既然《基金法》对相关事项已经有明确规定,法院为何不受理?

    不服裁决的王源新立刻于8月30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今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所称理由,于法不符,应予撤销。

    在上诉之外,《基金法》赋予10%以上基金持有人的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值得注意。有关人士表示,一些基金持有人已经考虑了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但是现在还不到这个时候,先等待基金纠纷上诉的结果。

    业内人士分析,基金银丰9月3日收盘在0.788元,基金净值1.039元,折价近25%,“封转开”能给基金持有人带来巨大的套利机会,如果“封转开”不能推进,封闭式基金的投机价值将大大下降。(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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