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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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28日在河南省项城市公司所在地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共计571,417,843股,占公司总股本884,000,000股的64.64%,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会议由郑献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了全部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度逐项表决。
1、审议郑献锋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崔冠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郭保亮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审议杨立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审议李先进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审议申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7、审议张德勇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8、审议王家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9、审议杨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0、审议王中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11、审议李正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度逐项表决。
1、审议史克龙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王继学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审议牛文中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571,417,8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特聘法律顾问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李春彦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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