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诉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挪用6400万元国债投资一案(见2004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已于2004年8月2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3,739,652元(含帐户余额人民币2417.28元)及该款自实际存入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率分段所计利息。
上述判决能否顺利执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