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27日在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路10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35,029,476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6%,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晓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向绵阳市天能燃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天然气的议案》,135,029,47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了该议案(有关事宜详见2004年7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韩炳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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