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如何鲸吞民企?

  作者:    日期:2004.08.27 14:2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失去公司的出资人

    2003年3月10日上午,周文红和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单位上班。周文红是湖北宜昌金利源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源公司)财务主管。她所在的金利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

    这一天一大早,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长松被集团财务部领导留在集团公司分管三产领导的办公室,说有事让他等着,说完该部领导就迅即离开了。

    几乎同时,周文红和所有同事被通知到公司六楼会议室开会。在公司总经理的带领下,公司原主管部门葛洲坝集团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简称集团财务部)领导一行主持了会议。

    会上,到来的领导宣读了“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宣布免去姚长松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聘肖贵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聘期三年。宣读时没有说明任何任免的理由。

    瞬时,底下一片喧哗声,紧接着,有人开始哭泣。而等员工们反应过来时,会议已经匆忙结束。

    此时,姚长松正在负责三产领导的办公室里,其领导说:“前两天,我们逮捕了两个人,我们要收金利源酒店,不管你同意不同意。”当时旁边有位公安负责人在场。

    也就在这个时候,姚长松才知道领导找他来的真正意图。

    “事先根本没有一点征兆。”周文红对《法人》回忆说。她至今没有想通在那天发生的一切为什么会来得那么突然。

    但姚长松始终相信这一切都是有预谋的。

    2003年3月10日,在宣读法定代表人任职通知的同时,葛洲坝集团财务部收缴了金利源公司的行政及财务印章。

    第二天,新的法定代表人肖贵昌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事项》,向宜昌市工商局提出《关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并提交葛洲坝集团工业三产业局《关于对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的批复》、《任职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等相关材料。

    3月12日,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核准了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于同月19日给金利源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几个月后,姚长松、周文红及绝大部分原金利源公司管理层人士和员工被“清除”出金利源公司。

    但是,令他们想不通的是,金利源公司明明是他们这些人集资,一砖一瓦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之一,自己却被“赶”出了公司,道理何在?

    想不通归想不通,生活还要继续。被“清除”出来的员工又都各自寻找着自己的出路。只是,为自己权益的抗争,一天都没有停止过。

    金利源:复杂的成长

    1993年6月,正值国有企业开展减员增效、分流富余人员(现称下岗人员),葛洲坝集团财务部工作人员姚长松积极响应号召,下海创办了“宜昌市葛洲坝金利源实业开发公司”。

    当时因上级主管单位和集团公司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资金来源渠道,为了解决注册资金问题,采取了向有关单位有偿筹措70%,个人筹资30%,并将此写入公司章程。

    同时,在筹措注册资金期间,财务部领导为了照顾集团总会计师室代办企业执照业务,提出财务部以“借款”名义将50万元直接转入代办指定账号,并于金利源公司1993年6月18日注册成立的当日,通过新公司账号以“还款”名义转回财务部。

    事实上,经《法人》调查,当时的实际注册资本金为24.26万元,是在1993年6月开始陆续到位,截止到1994年8月共计69人出资24.26万元。

    依靠这24.26万元投入的发展积累,金利源公司兴办了4个下属企业:金利源大酒店、金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利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利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1995年7月,经股东代表会研究决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公司已有的实际资产情况将注册资金变更为300万元。其中包括实际到位的个人募集资金24.26万元,公司资产及积累所形成资产275.74万元。

    1997年12月,葛洲坝集团财务部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对金利源公司进行了产权界定。通过全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金利源被界定为“其它投资者投入”即私人投入。2003年金利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过数年发展,总资产已经达到7000万元。

    根据国经贸企[1996]895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但时至2003年,葛洲坝集团财务部却不理会先前的产权界定,通过强收印章、非法任免等非常规手段,办理了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强占了金利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转移其资产另行注册公司。

    采访中,葛洲坝集团财务部一直未给《法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债权VS股东权

    葛洲坝集团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地将金利源公司据为己有?

    姚长松认为,除了葛洲坝集团认为金利源公司产权属于集团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利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之间存在的债务关系。

    姚长松告诉《法人》,1997年,金利源公司和葛洲坝集团下属的商业贸易总公司决定在宜昌市合作投资开发商住楼,当时葛洲坝集团下属的清江施工局、葛洲坝水泥厂原定购买该商住楼三层约2800平方米,后因以上两单位改制并入葛洲坝股份公司(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取消了购买计划,金利源公司被迫将商住楼改为大酒店,清江施工局、葛洲坝水泥厂买房的预付款后来通过葛洲坝集团财务公司改为委托贷款,导致形成金利源公司对葛洲坝集团的债务。

    但葛洲坝集团却认为,金利源大酒店作为1996年葛洲坝集团公司10大重点项目之一,项目的论证、报建、审批等手续全部由葛洲坝集团完成,并享受了多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由集团公司借款及担保2500多万元、职工集资158万元、及供应商垫资800万元组成。金利源公司只是具体负责大厦的筹建工作。此外,金利源大酒店所占土地全部为葛洲坝集团无偿提供的国有划拨土地,从未办理任何土地出让手续。因此,金利源大酒店的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资产。

    就这一点,姚长松反驳道,土地并非无偿划拨,金利源公司当时和葛洲坝集团所属葛洲坝商业贸易总公司共同开发建设金利源大厦时,双方有协议约定商贸总公司以土地入股,建成后享有20套房子、20万现金以及大厦第2层一半的产权。只是在1999年和2000年申请办理土地产权过户手续时,遭到集团工业三产业局从中作梗,一直未能办成。另外,当时葛洲坝集团在给商业贸易总公司的《对兴建金利源大厦的批复》中,也对金利源公司和商业贸易总公司之间以土地入股的约定予以明确。

    姚长松认为,葛洲坝集团与金利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财务往来明了,债权债务手续完备。债权债务关系与投资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债权”和“股东权”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况且,金利源公司一直在努力偿还这些债务。

    “事实上,葛洲坝集团财务部的真实意图,是想以债权代替股东权,来达到占有金利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财产的目的。”姚长松的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李骏对《法人》说。

    难赢的行政诉讼

    葛洲坝集团对金利源的强占何以“顺利”进行呢?姚长松指出,宜昌市工商局在金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未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从而使产权十分明晰的私人企业金利源公司落入葛洲坝集团之手。正是工商局的“合法”变更,使宪法对民企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使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与现实结果相背离。

    于是,在职务罢免事件发生后,姚长松分别向湖北省大人、民革中央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并未使问题得到解决。

    2003年10月8日,姚长松向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申请“撤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事项”。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无奈之下,2003年12月23日,姚长松将宜昌市工商局告上法庭。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04年2月9日开庭审理。3月5日,判决维持被告宜昌市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姚长松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中院于2004年5月26日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分局的负责人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认为,该局于2003年3月12日对宜昌市金利源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登记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企业最初提供的登记资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企业主办单位任免。而金利源公司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主办单位是葛洲坝集团财务部。这就意味着,金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由葛洲坝集团财务部任免的。

    姚长松认为,由于产权界定后,他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没有及时对公司性质、资金来源等进行变更登记,导致金利源公司工商登记依然为集体企业,主办单位为葛洲坝集团财务部。但他认为,当时产权界定后修改的公司章程在工商局进行了备案,工商局应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第四条第4项4款:对经核实为其他投资者投入即私营企业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义务督促金利源公司及时进行企业性质的变更登记。况且1995年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第9条规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常务董事由公司股份中数额较大者出任,同时具备为原公司的发起人(自然人)”葛洲坝集团财务部对此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则认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变更登记时,企业章程不是需要备案的文件,更不是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资料,因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负有必须审查的义务。

    而对于金利源公司的产权问题,工商局建议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明晰。(《法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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