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作方名称:宁波大榭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投资数量:6600万元人民币
竣工日期:将于2005年年中完工
投资项目名称:宁波大榭万华港埠有限公司(拟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预计投资收益率:11.24%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MDI项目的配套项目码头的独特优势,通过充分的调研,公司决定同宁波大榭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榭控股”)共同发起成立“宁波大榭万华港埠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港埠公司”)。“港埠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5%;“大榭控股”出资5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5%。
上述投资方案已经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讨论通过,不构成关联交易,待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双方的出资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与之签定,但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公司拟与之合资的投资协议主体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子富
住 所:大榭中信大榭大厦419室
注册资金:壹亿捌仟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管理;投资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拟组建的“港埠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各方拟用自有资金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向“港埠公司”出资,其中:
本公司出资6600万元人民币,占“港埠公司”注册资本的55%;
宁波大榭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人民币,占“港埠公司”注册资本的45%。
拟组建的“港埠公司”的经营范围(拟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码头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货物的装卸、搬运、经营;运输代理服务;货物仓储、中转。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资双方草拟的“出资协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议案后正式签署。草拟的“出资协议”的主要条款有:
1、投资主体
甲方: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大榭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
“港埠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由甲、乙双方的全部出资额构成。
3、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向“港埠公司”出资,其中甲方出资6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 乙方出资5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4、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乙双方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新建年产16万吨MDI项目的配套项目码头部分,将是万华宁波工业园及其周边地区运输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了充分发挥岸线资源和码头能力,在满足万华工业园生产需要和战略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并将部分富余运力面向社会化运营,使码头的独特优势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公司经研究决定与宁波大榭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宁波大榭万华港埠有限公司”。
预计项目总投资39078.79万元人民币,包括5万吨级(兼靠10万吨)煤盐专用码头一座,5万吨级(兼靠10万吨)液体化工码头一座。除资本金外,其他投资由银行贷款解决。预计该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11.24%,投资回收期10年。项目预计2005年年中完工。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大榭万华港埠有限公司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2、投资协议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通过上述投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的决议
以上投资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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