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报话题:临时报告怎能“定期披露”?

  作者:中国证券报 金名   日期:2004.08.26 10:2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这些天中科健可谓进入了“多事之秋”,1.8亿元贷款风波未平,半年报又爆出6月18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董事兼总裁郝建学及原董秘处以警告及罚款。中科健不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披露这则消息,而是在两个月后的半年报“重要事项”中“顺便”提上一句,显然是把临时报告作了“定期披露”。

  无独有偶,特发信息委托国债投资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这一问题。6月15日该公司拿出2000万元与世纪证券签订《国债委托管理合同》,同样也是在两个月后才通过半年报披露出来;不仅如此,该公司2003年4月至6月前后将1.5亿元资金委托大鹏证券进行国债投资,却一直没有作任何披露,直到本次半年报才将这一事项曝光,结果显示,尚有3000万元本金超期未收回。

  再比如,某公司在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出售资产情况”中披露,6月18日,公司以14000万元收购博强生物“4条白血病相关基因研究技术”,并以对上海泰和投资有限公司1.4亿元应收债权抵顶收购款。如此重大事件,此前也未见相关公告说明。而记者在6月18日董事会公告中看到的是,他们当日只审议通过了一桩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似乎没有别的。

  其实这类临时报告“定期披露”问题在上市公司当中一度相当普遍,并引起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高度关注,曾多次在年报、半年报事后审核报告中提及。据认为,上市公司采取临时报告“定期披露”的做法,有的系不愿此事项为更多的人所关注,但又迫于披露规则的要求,便放在定期报告的角落当中;有的则考虑到应披露事项的发生时间临近定期报告发布日,于是“打包”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表面上,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定期披露”,其性质不同于隐瞒不报,但实际上,难免带有对投资者缺乏诚信之嫌。曾有一家公司,将未及时披露的国债委托投资事项,“掩埋”定期报告的附注当中,“晃过”投资者的眼睛。直至一年多以后,其投资风险最终随着券商问题东窗事发而集中释放,造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投资者亏损累累。

  虽然,把临时报告“定期披露”的上市公司并不在多数,但是,2004年半年报所反映出的这一问题,还应当引起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的持续重视,并假以有效措施,抑制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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