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基本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7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本次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3.5亿元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本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3.51%。
2004年8月17日本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基本授信合同》,该合同规定:兴业银行本次给予本公司的基本授信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其中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票据贴现,授信有效期自2004年8月17日至2005年8月17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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