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状告公司董事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 张侃   日期:2004.08.24 08:2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安徽省高院日前对上市公司状告董事损害公司权益作出终审判决,上市公司丰原药业要求撤除公司董事程文显在下属子公司所担任的董事长职务,并移交百春公司的证、章、财务资料及经营管理权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安徽百春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系丰原药业的子公司。2002年2月8日,百春公司形成第28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延长中外合作经营期限5年,随后经省外经委批准,于同年6月26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003年4月,丰原药业召开董事会决定终止合作并清算百春公司,随后又作出决定,因公司董事程文显在担任百春公司董事、董事长其间,未征得丰原药业同意,擅自申报百春公司经营延期事宜,违规签订两份转移股份公司资产的合同,违反了上市前的承诺,决定撤去程文显百春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但程文显拒不进行工作移交。

  2002年6月丰原药业以程文显为被告、峰宝公司为第三人向巢湖市中级法院起诉,提出5项诉讼请求。

  据法院查明,百春公司原是丰原药业第三大股东安徽巢湖峰宝制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当初丰原药业(原新力药业)发起设立时,峰宝公司以其在百春公司的资产出资认购股份,丰原药业因此拥有百春公司80%的股份。而峰宝公司的主要投资人程文显也成为丰原药业的董事,并被委派至百春公司。程文显代表百春公司与自己的投资额占98.8%的峰宝公司进行了多项交易,被丰原药业指为损害其权益。

  此案经巢湖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认为丰原药业作为百春公司出资额占80%的控股股东,百春公司经营好坏,直接影响丰原药业的利益,程文显是丰原药业派到百春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丰原药业董事会作出的撤换程文显在百春公司担任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符合相关规定,高院因此判定免除程文显的百春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并在一定限期内移交相关的证、章、财务资料及对百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另外,法院认为,程文显召开的百春公司第28次董事会,关于延长合作期限的决议,符合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也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有关变更手续,而丰原药业在事隔两月后才向百春公司发函,因此法院判定百春公司第28次董事会决议应确认有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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