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拥有和代表股份16035.1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股份数的73.27%,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大会由傅国定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傅品高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票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可转债方案的议案》
1、关于发行总额为42000万元。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关于可转债转股的有关约定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关于转股的具体程序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关于赎回条款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关于回售条款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关于附加回售条款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关于向公司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关于可转债流通面值不足3,000万元的处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关于利息补偿条款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1、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议案》
项目一、收购张家口新元纺织有限公司棉、麻纺织设备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二、新建15000锭亚麻纯纺、50000锭麻棉混纺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三、实施沽源亚麻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四、西部开发,实施亚麻原料种植、加工产业化投资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五、羊绒混纺工艺技术装备改造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六、10000锭亚麻纺工艺技术装备改造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七、5000锭亚麻纺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项目八、金鹰纺机、塑机、服装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同意票 16035.188万股,占参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志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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