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二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及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参见临2003-08号公告、临2003-11号公告),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MDI项目部分资金需要向银行贷款,于2004年6月2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贷款2.5亿元人民币,期限5.75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另外随着公司新建年产16万吨 MDI项目的进展及近几年生产规模的高速膨胀及相应配套项目的实施,为解决流动资金需要,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向中国民生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此外,公司于2004年7月19日向中国银行北仑支行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新建年产16万吨MDI项目建设,期限5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截至到目前,包括以前年度公司累计贷款5.24亿元人民币,今年发生贷款4亿元人民币。
另外根据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参见公司临2004-08号公告),公司于2004年7月1日、7月19日分两笔委托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向公司控股的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4000万元,共计9000万元人民币,委托贷款期限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截止到目前,公司共发生委托贷款9000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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