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8.05 14:0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4]23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证监责改字[2004]15号)。

  一、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一)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中对配股时大股东漯河市国资局出资不实的情况未如实披露和虚增在建工程。

  对配股时大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本公司在1998年11月24日公告披露的配股股份变更公告中作出募集资金到位的虚假陈述,并在2000年年度报告前一直隐瞒这一重大事实。公司在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中,对虚增在建工程3095.64万元未予改正,此项造成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虚假。

  (二)2000年年度报告中对郑州分公司投资收益没有汇总,导致公司2000年财务报告虚假陈述。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银鸽公司罚款40万元,对原董事长韩国忠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原副董事长王也难、原董事兼总经理颜秀英、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原副董事长周家银、原董事周正国、李兴中、赵磊、张松枝、王长河、王俊峰、张帆、时任董事程志伟、周文普处以警告。

  二、整改情况

  经本公司自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大股东配股出资不实情况,漯河市国资局已于2000年12月5日、6日将所欠资金3118.80万元归还本公司;对虚增在建工程3095.64万元的情况,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已经调账改正;公司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对2000年会计报表中郑州分公司投资收益1119.34万元进行了重新汇总和纠正。

  本公司自2001年末成立以杨松贺博士为董事长的新一届董事会以来,推行“诚效自主管理法”,制定内部挖潜、外部整合、集中资源发展主业的经营战略。截至2003年年底,公司生产规模比2001增长139.10%,主营业务收入上升170.42%,每股收益也从-0.613元跃为0.08元,十万吨箱纸板工程等项目正在建设,公司已经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快车道。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现任领导班子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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