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8.04 14:1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14.669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即不分配、不转增;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三、审议通过聘请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五、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六、审议通过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七、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八、审议通过免去赵超、史宁生、丁峰峻董事所担任的本公司董事职务、免去侯永庭、高学敏、兰炳炎独立董事所担任的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的免职议案经逐一表决获得通过,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表决情况具体为: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九、审议通过选举王劲松、许珂、吴卫东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选举邱淼贵、王鹏、郭辉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议案经逐一表决获得通过,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表决情况具体为: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同意的5713.4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8%;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十、审议通过免去吴永庆监事所担任的本公司监事职务,选举沈英先生为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4.6995万股,反对该项议案的12.4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2%;同意的5701.01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76%;弃权的1.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

  鉴于赵超先生已被免去董事职务,不能再担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并责成本公司董事会立即召开会议,重新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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