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2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3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14,037,650股,占公司总股本224,900,000股的50.71%。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一、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卢建康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意选举王道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5月18日。
114,037,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员三喜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员三喜出席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4年7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2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31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114,037,6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员三喜: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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