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话对“莲花味精案”有了审判依据

  作者:    日期:2004.07.29 10:3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小股东李凯状告大股东莲花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一案,控辩双方因法律依据问题一度争执不休。

  日前,证监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2003年8月28日,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即56号文)发布后,违规形成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莲花案”的主审法官昨日表示,管理层的表态对判案构成了一定的依据。

  莲花味精的年报披露,大股东莲花集团今年一季度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增加了2.51亿元,这是2003年8月后新增的违规占用资金,明显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管理层最新的表态,“莲花案”的主审法官李江鹰、莲花味精公司以及原告李凯昨日对记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主审法官:管理层讲话构成一定依据

  “莲花案”的主审法官,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的李江鹰法官表示,“莲花案”在立案时已经过了充分的研究,在确认达到了立案条件之后,才正式予以受理,而莲花味精和莲花集团所谓“法院不能受理”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李江鹰法官表示:“证监会及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的讲话,对‘莲花案’的判案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最后他表示,莲花案在8月中旬将会有结果。莲花味精:公司律师的提法可能不对莲花味精曾表示,法院不能受理“莲花案”。证监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的讲话无疑对此予以了否定,莲花味精证券部的工作人员昨日对记者表示:“公司律师当初的提法可能站不住脚。”

  不过,该工作人员还是辩解称,由于公司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公告,而李凯买入莲花味精是在公告之后,因此公司不需承担相关责任。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公司当初确有“以股抵债”的思路,但目前还不好说。由于大股东正在进行重组,而且已有有实力的公司在逐步介入,因此最终会以哪种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还没有最终定论。

  原告李凯:我们原本就有权提起诉讼

  “莲花案”的原告李凯昨日对记者表示:“证监会与国资委负责人关于‘其他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讲话,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建议,但它不是小股东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因为我们原本就有权提起诉讼。不过,这毕竟是一个利好,表明国资委与证监会已真正开始重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顽疾。”

  李凯还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真正要求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赔偿是很困难的,仅在损失数额问题上,小股东就非常难以举证,因此,小股东提起诉讼是可以的,但请求赔偿要慎重。而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不积极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却公开在媒体上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是完全错误的”,这是缺乏法制观念的表现,也是一种无知的表现。记者李凯链接证监会、国资委56号文

  2003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即56号文),《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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