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7月21日。
●除息日:2004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28日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5月1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4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现将派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以2003年末股本34103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现金0.5元(含税)进行,合计170518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502324.59元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持流通股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4元/股;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5元/股。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4年7月21日
2、除息日:2004年7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28日
三、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04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持有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电话/传真:0532-6765129;
3、联系人:王洪阳;
4、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六、备查文件
1、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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