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国家股转让获得国资

  作者:    日期:2004.07.16 14:11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国家股

                       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2月10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投资)与其控股的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青海投资持有本公司的5554.5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6.8%的股权转让给金星公司(详见2004年2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目前公司已收到本次青海投资转让国家股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还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准,目前材料尚待报批。如本次股权转让完成,金星公司将持有本公司5554.5万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海山川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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