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04年7 月7 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 名,其中,史宁生、丁峰峻、侯永庭、高学敏、兰炳炎董事委托赵超董事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上述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200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200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上述二――四项需提交本公司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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