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于2004年7月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肆仟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期限已到,公司董事会同意经与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协商后,该笔借款展期至2005年11月15日。此项借款以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同时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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