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质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对股东股份质押事项进行公告如下: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242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24%)用于向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04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冻结期限从2004年7月2日至2005年7月1日,冻结期满之日股份自动解冻。
特此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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