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

  作者:    日期:2004.07.03 14:1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部分董事进行处罚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4]19号),因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一案,中国证监会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2月至11月期间,先后为上海尚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的27项业务提供担保,共涉及金额94080.61万元,公司对以上担保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上各项证据确实。

  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董事单奇、舒群、成挚、张丹、姚荣江在通过的有关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担保协议上签字,为以上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为,啤酒花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董事处罚如下:

  1、对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

  2、对公司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3、对公司董事单奇、舒群、成挚、张丹、姚荣江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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