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9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3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19楼深信泰丰会议室召开。肖水龙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额211,442,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4项议案,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0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11,442,2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2、公司200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11,442,2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3、关于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211,442,2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211,442,2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春富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3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出席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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