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侵权回购案再起波澜

  作者: 鲜伟铭   日期:2004.06.28 08:1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郑百文股权侵权案在6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6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5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由于此案遭遇法律空白,加之此前又没案例可供借鉴,法院在审判上也有相当的难度,此案的进展如何引起业界和媒体的共同关注。日前,这6名原告的代理人向媒体解读了对此案的四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  一审判决缺乏可操作性,即被回购注销的股份难以返还

  事实是:法院在判决之前,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三联减少相关的注册资本被中止,返还原告股票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障碍。

  2003年11月22日,法院下达了针对6名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6份《民事裁定书》,当初三联和登记公司并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实际上法院在判决结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上曾咨询过多名公司法专家,现在作出的判决是经过多方慎重的考虑,股票被回购注销的只是原告在已登记的股东名册上被"抹去",只要注册资本不相应减少,就不存在股票返还上可操作性的问题。

  误区二  一审判决同郑州中院2001年在"重组决议确认之诉"上的判决相冲突

  事实是:本案一审判决和2001年中院的判决并无任何冲突,本案判决的焦点问题是明示反对股东的股份回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中院判决主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默示同意股东的意思表达"问题。两个判决表面上都是针对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置,但一个是针对"默示同意股东"的"过户"问题,一个是针对"明示反对股东"的"回购"问题,二者并没有任何冲突。

  误区三  既然被回购股东明示反对过户、反对回购,就是反对公司重组,不愿意付出成本的股东自然无权享受重组成果

  原告认为如果被告认定原告无权享受重组成果,为什么不在2001年将资产注入郑百文之前就对原告所持股份加以回购?而要拖到2003年恢复上市前,1.84元/股能反映重组后的真实价值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曾经针对郑百文重组发表意见时说:目前,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几种形式上的变更, "企业重组"只是一个学术概念,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名词。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2条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特殊情况需收购、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者,需报请体改部门、人民银行专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而郑百文的回购均不具备这些条件,有程序违法之嫌,难免要遇到麻烦,金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对回购侵权的明确认定。

  误区四  郑百文股票已经缩股为三联商社股票

  原告认为郑百文重组案既不同于"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的公司合并案,也不同于TCL的整体吸收合并上市案。三联集团通过大多数股东以零价格转让所持股份的方式取得控股地位,接着又实现了"郑百文"到"三联商社"的更名,属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股权只是实现了转让,并未按比例缩减,并非公司的合并换股行为。

  针对郑百文重组案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证券监管部门也有了充分的认识,在之后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为防止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第三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回购股东股份的事项"。

  郑百文侵权回购案作为中国流通股回购的第一案,引发了证券界法律界极大的社会反响,现终审在即,不管怎样,必将对中国的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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