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报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04年5月10日起停牌至今。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在2004年6月30日前仍不能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本公司股票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复牌,同时,将被冠以*ST标志,日涨跌幅限制在5%以内,进入退市风险警示阶段。
目前,本公司的2003年年报编制工作尚在进行中。
谨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5日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股票简称:红河光明
股票代码:60023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7层
联系电话:010-65542745
股份变动性质:股权转让
签署日期:2004年6月2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也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及其他法律义务。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 指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让方、本公司、步长创业: 指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红河光明、被收购人: 指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2004年06月17日,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与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
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华清科源、受让方: 指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28号
3.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4.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1278929
5.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主要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等。
7.经营期限:自2001年6月29日至2031年6月28日
8.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802110252000
9.股东名称: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由赵涛先生和赵超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赵涛先生出资额为12000万元,赵超先生出资额为3000万元。
10.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7层
11.电话:010-65542745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本公司股权结构为:
赵涛,货币出资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赵超,货币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三、本公司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
住地 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执行董事 赵涛 610402196601291217 中国 北京 新加坡
总经理 丁峰峻 11010219630407123X 中国 北京 否
监事 赵晓红 610113660101762 中国 北京 新加坡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公司在此次持股变动前,共计持有5108.5048万股红河光明社会法人股,占红河光明总股本17,733.816万股的28.796%,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2004年6月17日,本公司与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红河光明社会法人股5108.5048万股权部转让给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约定本公司以每股2.40元的价格,合计12,260.4115万元由华清科源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步长创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截至本报告提交日,本公司对红河光明不存在有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的担保等情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红河光明股份,失去对红河光明的控制。出让人对受让人财务进行核查,确认受让人无任何财务问题。
四、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
股权受让方: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方: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2004年6月17日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2004年6月17日
4.转让之股权
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108.5048万股红河光明的社会法人股股权,占红河光明总股本的28.796%,出让给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转让之价款
5.1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红河光明公司股权的定价为每股人民币2.4元。
5.2根据上述定价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2,260.4115万元(壹亿贰千贰佰陆拾万肆千壹佰壹拾伍圆)
6.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6.1在协议签署之时,华清科源应向步长创业支付人民币7,800万元(柒仟捌佰万圆)作为受让股份的首期付款。
6.2在红河光明2003年报公布以后30天内,华清科源和步长创业将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交割日)。
6.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后30天内,华清科源向步长创业一次性或分次进行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4460.4115万元(肆千肆佰陆拾万肆千壹佰壹拾伍圆),其中510.785万元(伍佰壹拾万柒千捌佰伍拾圆)由华清科源根据双方约定直接支付给开远市建筑安装经营公司和石屏县城郊供销合作社。
五、收购人与上述股权出让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人及信息披露人高管人员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红河光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涛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权转让协议
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西南路120号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红河光明
股票代码:600239
收购人名称: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小区配套公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小区配套公建
邮编:100084
联系电话:010 - 62790917
联系人:孙娜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特别风险提示
一、在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红河光明时,由于双方在经营理念上存在差异,新任管理层无法介入红河光明的日常管理。目前红河光明的生产经营仍由原管理层负责。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红河光明的股权后将妥善处理与原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二、红河光明2003年年报尚未披露,根据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红河光明2003年3季度发生经营亏损。2003年9月到12月期间,由于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红河光明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新任公司管理层与红河光明原管理层发生矛盾,红河光明发生两次停产,影响了红河光明第4季度的正常生产。收购人认为上述因素将可能导致红河光明2003年经营业绩亏损。
三、红河光明因未按有关规定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已经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若红河光明在2004年6月30日前仍不能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公司将进入退市风险警示板块。2004年10月31日前仍不能披露年报,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基于上述事实,收购人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收购人声明
一、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的股份。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红河光明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只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对本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本次收购方可进行。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次收购: 指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云南
红河光明股份公司5108.5048万社会法人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本公司、华清科源: 指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红河光明、被收购人: 指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2004年06月17日,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
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步长创业: 指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元: 指人民币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劲松
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小区配套公建
3.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
4. 设立日期: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六日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570425
6.组织机构代码:75012259-2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主要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或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缴注册资本12000万元)
9.经营期限:自2003年05月16日至2023年05月15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 110108750122592
11.股东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鼎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玖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小区配套公建
13.邮编:100084
14.电话:010 - 62793171
15.传真:010 - 62790353
二、收购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简介
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鼎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玖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和北京清华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五方共同出资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壹亿贰千万元。
三、收购人主要股东介绍
1、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清华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公司依法经营所出资企业中由公司拥有的资产及股权,致力于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
2、北京鼎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鼎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法人代表:冯晖。主要从事战略投资,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
3、北京玖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玖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旗兴工业区5号,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人代表:郭苏力。
4、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
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于1993年成立,注册资本39,451万人民币,是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认定的首批高新技术企业。
清华紫光集团的主导产业集中于信息技术、环保和生物制药技术三大领域。1999年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及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清华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0年7月24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B座四层,注册资本 48,000万元,主营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有房屋的出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组织机构代码72261157
四、收购人控股、参股公司介绍
1、张家界清华科技园绿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5月9日,地址:张家界市火车站龙凤西路18号,注册资金:壹亿元整,法人代表:王元工,收购人持有其股80%的股权,经营范围:主营天然植物活性成分的提取与开发,药用植物原料药,辅料新药开发及生物制药的研制,生产与经营绿色药业相关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
2、北京紫光创捷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12月18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王庄清华大学东门外双清路紫光大楼3层313室,注册资金:500万元,法人代表:徐井宏,收购人持有其股90%的股权。
3、北京燕荆蓝旗科贸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配套公建,注册资金:1600万元,法人代表:郑燕康,收购人持有其股50%的股权。
4、张家界红辣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月15日,地址:张家界北正街42号,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法人代表:张智,收购人持有其股51%的股权,经营范围:包括中餐、零售饮料、烟酒、食品、娱乐休闲、住宿。
5、北京华清技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1997年1月28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路1号(清华大学华业大厦2402号房间),注册资金:508万元,法人代表:梅萌,收购人持有其股25%的股权。
6、北京清华紫光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1月4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408室,注册资金200万元,法人代表:王振常,收购人持有其股20%的股权。
7、北京华京五方实用纳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月21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四层,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梅萌,收购人持有其股15%的股权。
8、南通电熔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1993年8月17日,地址: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9号,注册资金:肆仟零柒拾叁万叁仟叁佰圆整,法人代表:李国平,收购人持有其股2.86%的股权。
9、北京中科研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12月11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3号院东侧2层,注册资金:陆佰捌拾万圆整,法人代表:高鹏,收购人持有其股5%的股权。
10、北京厚德天泽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1月10日,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东幸房街80D-18室,注册资金:贰佰万圆整,法人代表:卜天琪,收购人持有其股30%的股权。
五、收购人合法经营状况
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
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董事长 王劲松 330106681224043 中国 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34号 否
1栋3门301号
副董事长
总经理 王元工110108195403098933 中国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3 否
公寓312号
董事 道尔教650103196111051832 中国 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165 否
号1栋2单元701号
董事 杨俊 150102196301180577 中国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6 否
号南平房58号
董事 冯晖 110105711206042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21楼 否
4门甲56号
董事 戴秀英 110107401208122 中国 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 否
17楼3门2号
董事 郭力 140103197305072417 中国 山西省太原市香花岭区新 否
建北路54号1-1
监事 张宏兴 652325720329141 中国 乌鲁木齐市中亚大道79号 否
1191号
上述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04年05月24日股东会推举产生,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七、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比例
在本次收购中,公司受让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红河光明)5108.5048万股社会法人股,占红河光明总股本17,733.816万股的28.796%。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红河光明5108.5048万股(伍千壹佰零捌万伍千零肆拾捌股), 占红河光明总股本的28.796%。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出让方: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转让之股权
北京步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108.5048万股红河光明的社会法人股股权,占红河光明总股本的28.796%,出让给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转让之价款
2.1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红河光明公司股权的定价为每股人民币2.4元。
2.2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2,260.4115万元(壹亿贰千贰佰陆拾万肆千壹佰壹拾伍圆)
3、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7日
4、生效时间:2004年6月17日
收购人与上述股权出让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华清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北京中兴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购人2003年财务审计报告
二、收购人2004年1至5月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
三、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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