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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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近日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金牛民初字第455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原告成都市商业银行金牛支行(以下简称商行金牛支行)于2004年1月12日向金牛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本公司所属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比例98%)归还其借款。金牛区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下达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借款1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因为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诉。详见2004年4月1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判决事项
2004年4月23日金牛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商行金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讲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该判决事项对公司影响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3年年度经营成果审计,公司为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980万元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和7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已纳入本公司2003年合并报表范围。成都新泰长江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两笔借款已反映在本公司合并报表中,其中长期借款880万元,短期借款800万元(含本次判决100万元),详见2004年2月26日《上海证券报》。
四、备查件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金牛民初字第455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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