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阳光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 I= P o/(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 I=( P o+ A k)/(1+ k);
两项同时进行: P I=( P o+ A k)/(1+ n+ k);
派息: P I= P o- D。
其中: P o为初始转股价, n为送股率, 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D为每股派息, P I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2004年6月21日实施2003年度每10股转增10股的转增股本方案后,阳光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也相应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7.59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3.80元。
阳光转股(181220)自2004年6月21日起恢复交易,转股价格为每股3.80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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