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31日公司发出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截止2004年6月10日,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有效表决票共计9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向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04年5月18日,本公司与伊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长江路95号伊力特酒店签署了《关于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投资协议》,同意本公司以伊力特大厦(伊力特酒店)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作为对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加的投资。
本公司董事会以9人全票通过,同意将上述经评估确认的资产78,595,026.00元增资到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董事会决议尚需提请公司二零零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以前就追加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刊登于《上海证券报》2004年2月18日第34版和2004年3月23日第31版。
(二)投资协议主体简介
伊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勇辉先生,公司住所为上海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伊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资评报字[2004]第140号文评估确认,伊力特大厦(伊力特酒店)原资产账面净值为74,801,366.28元,评估价值为78,595,026.00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增值3,793,659.72元,增值幅度5.07%。本次增资扩股的资产没有涉及担保、抵押等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同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已投资900万元的基础上,以其投入到伊力特酒店项目的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作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加的投资。
2.同意伊力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在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增资扩股中追加投资的权利。
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对外投资事宜,并将所投资产尽快转移到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为加强伊力特酒店资产的管理和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考核,提高该项目的盈利能力。上述投资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
二.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04年7月15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95号伊力特酒店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议题:
(1)关于向新疆伊力特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投资的议案。
2.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律师;
(2)截止2004年7月5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3.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及证券交易机构出具的登记日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4)参加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须于2004年7月13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期间办理登记手续;
(5)股东或授权代表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6)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2号万财大厦(原龙岭大厦)18层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宇洲
电话:0991-3843248
传真:0991-3842489
邮政编码:830011
5.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1)会议时间:2004年7月15日上午13时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江路95号伊力特酒店
(3)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附件:授权委托书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在股东单位的职务: (如系自然人股东则毋需填写)
兹委托股东代理人 先生(或女士)出席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股东代理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 持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
股。
(三)股东代理人享有发言权、表决权,可以按股东大会要求的表决方式表决。
(四)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的以下议案投赞成票: ;
以下议案投反对票: ;
以下议案投弃权票: 。
(五)股东代理人对会议召开期间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有表决权,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此项仅适用于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六)本次委托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七)股东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八)法人股东名称 (加盖单位印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九)自然人股东(签字):
(十)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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