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6.12 10:2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3年股东年会)于2004年6月11日下午1:30在良友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37502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4478%。会议由龙长生董事长主持。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实施回避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03年年度报告;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二)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三)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四)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五)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29,796,243.65元,弥补年初未分配利润-19,221,934.41元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806,523.59元,按5%提取公益金3,403,261.79元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64,523.86元。

  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进行利润分配。

  (六)200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200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03年度公司总股本82,517,982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累计为42,593,478.33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26,089,881.93元。

  (七)关于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审计业务的议案;

  同意37502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2004年度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审计业务,其报酬事项授权董事长按有关规定与该公司协商后支付。

  (八)关于提名刘红忠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7494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219%。

  (九)关于重新审议上海宏盛电子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29585股,占有权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权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权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关于重新审议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安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129585股,占有权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权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权参加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公司购买生产用地的议案;

  同意37450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606%;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倪俊骥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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