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法人股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电力、本公司)于2004年6月1日下午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382号,以下简称《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批复》同意北京中联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凯迪电力的2,898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
二、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1,630万股(本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为28,119万股)。其中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898万股(本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为3,767.4万股),占总股本的13.398%,该股份为非国有股。
三、根据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与北京中联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元/股(按总股本21,630万股计算)。
四、本公司将根据本次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关于法人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2003-042、关于调整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格的提示性公告2004-02、关于国有法人股转让再次调整价格的提示性公告2004-10分别刊载于2003年12月23日、2004年2月17日和2004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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