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6.01 14:2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31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3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555.0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250万股的71.88%,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逐项审议各项提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报告。

  三、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报告。

  四、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提取5%的公益金之后,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七、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周虹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补选白新华女士为为公司董事。

  八、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补选印韦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九、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刘程炜先生辞去监事职务;

  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补选周砚武先生为公司监事。

  十、通过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一)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将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条第八款修改为: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3、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4、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将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公司与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将2002年9月24日签署的公司受其委托管理其持有的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30%股权的《委托持股协议》中的托管期限,延长至公司2003年度配股获得批准、并且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全部到达公司帐户之日。

  十二、以14555.0425万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取消公司配股方案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资4911万元用于出口特色系列蔬菜开发”项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连云港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刘方乐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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