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作者:    日期:2004.06.01 14:2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项振华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04年5月28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第三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23日在第三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上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同年4月27日和5月22日在香港《大公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明确了公司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地址、邮编等。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即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3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提取2003年度奖励基金及确定2004年度奖励基金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投资建设第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关于向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及建设移动装置用彩色显示屏(CSTN)生产线的议案、关于借款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亦分别于同日在上述报纸上刊登。公司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共[ 56]人,代表股份[473,577,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其中法人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394,804,8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5,1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35]人,代表股份[78,657,890]股。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和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经公告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且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现场公证。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项振华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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