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6.01 13:5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3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143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瑞忠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3年度共计实现净利润13,031,077.30元,按规定以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303,107.73元和10%的法定公益金1,303,107.73元,再提取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1,303,107.7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15,345,548.44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224,467,302.55元。

  董事会拟提议以2003年12月31日总股本19,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尚剩余未分配利润214,567,302.55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分配完成后,每股净资产为4.62元。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0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提案:

  公司拟提议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聘期报酬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公司不承担其差旅等其他费用。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刘仲和、赵彦分别辞去本公司董事的提案。

  同意股数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聘请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万力先生、曾磊光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提案。

  同意股数分别为1432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吴和平律师和魏南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提案均为普通提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告中列明的各项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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