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26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第35版刊登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经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将于2004年6月2日拍卖山东黑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1000万股”的《关于公司股票拍卖事宜的公告》。
2004年5月31日山东黑豹集团有限公司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监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特此公告。
东安黑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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