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5.27 14:2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三年度股东大会于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六上午9:00在北京空港工业区 A区蓝天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97,704,929股,占总股本的69.789%。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青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二零零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二零零三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3年实现净利润31,859,313.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5,690,708.86元,可供分配的利润77,550,022.60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118,919.7元,提取法定公益金2,059,459.85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1,371,643.05元。本年度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03年利润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由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为25万元。在审计期间其差旅费、食宿费等自理。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见2004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董事长年薪为1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2004年独立董事津贴为3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97,704,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上述第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及十五项议案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 t t p:// w w w. s s e. c o m. c n。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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