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曾于2001年8月9日,就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家股权协议转让给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详见2001年8月10日《上海证券报》)。因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剩余部分不足以转让给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此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起诉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要求: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退还定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689278股股份。2003年8月1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于2001年8月8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瑞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02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目前,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自动履行了本判决中的还款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 O O四年五月十七日做出裁定:解除对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5689278股股份的查封。此次解除查封股份占我公司总股份的4.16%。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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