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5.26 14:2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32,057,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陈丽芬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

  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200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2,073,747.83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436,833.29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5,218,416.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44,905,070.39元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1,464,620.67,资本公积金余额为732,345,226.78元。

  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分配。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以公司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方案实施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事宜。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关于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03年度审计报酬的决议

  由于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受聘期已满,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详见2004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续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公司支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度审计费用55万元,支付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费用5万元,共计60万元。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详见2004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2003年度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加上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9501.1071万元增加至转增后的股本数。

  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决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章程修正案见2004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本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第九十七条:同意票232,057,9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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