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全部责任。
根据国家文化部于2004年5月18日下发的《文化部关于同意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文市函[2004]815号)的规定,我公司被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可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音像制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画等其它文化产品项目。
该项业务的获批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基于互联网的增值服务,对公司的网络运营和增值业务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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