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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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1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王奎廷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124,18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以124,180,5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大会以124,180,5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报告正本及年度报告摘要》。
大会以124,180,5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大会以124,180,5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京永证审字【2004】第009号)审计报告,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1,317,515.9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4,032,898.76元,实际可供分配利润65,350,414.71元,按本年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31,751.59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65,875.80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65,152,787.32元。鉴于公司当年利润水平较低,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决定2003年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大会以124,180,5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解除与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3年度、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会计财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一年。根据公司审计业务量情况及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业务情况,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为35万元。
大会以124,180,5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施念清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二 O O三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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