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含税)
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2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21日
●除息日:2004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28日
一、本公司2003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批准,相关决议刊登于2004年4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2003年末总股本2,180,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90元(含税),其中包含年度特别股息每10股人民币0.9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14,333,00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的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因此个人股东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人民币1.5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21日
2、除息日:2004年5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4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持有本公司 H股的股东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机构: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755-82945608、82945618、82945638
联系传真:755-82910496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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