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5.18 13:3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6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商会大厦A座2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卢志强主持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6名,所持有及代表持有的股份共117,689,503股,占总股本的48.2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同意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同意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三)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86,103,484.51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6,609,183.11元。按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244,084,341股计算,每股收益为0.15元。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拟订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计3,660,918.31元

  提取法定公益金5%,

  计1,830,459.16元

  加:上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193,902,067.04元

  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25,019,872.68元

  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244,084,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102,108.53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4,509,330.05元结转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预计2003年度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政策,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方案为:

  截止2003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本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人民币463,050,853.37元,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244,084,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

  (五)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同意股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同意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同意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调整为6000元/月/人。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117,689,50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2003年1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蔡体法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蔡体法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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