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4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19日
●除息日:2004年5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4年4月2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04年4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3年末总股本16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86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3387522.29元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03年度3、发放范围:截止2004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3元,每股税后红利金额0.24元。
5、持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24元/股;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法人股股东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3元/股。
三、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4年5月19日
2、除息日:2004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5月26日
四、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4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持有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非流通的法人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415-4146825;
3、传真:0415-4142821;
4、联系人:那涛;
5、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6、邮编:118001
七、备查文件目录: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辽
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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